
1通则
道路机动车辆用光源应符合2~4的规定。
2一般要求
光源的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。光源在外观上应无影响使用安全的设计或制造缺陷。
3标志
光源本体上应至少标明以下信息:
生产者或责任销售商的商标名或商标;
标称电压或额定电压;
有关类型的国际命名型号;
标称功率(适用于热辐射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,对双灯丝光源其顺序为:高功率/低功率),如果有关热辐射光源类型的国际命名中已经含功率,则不必另外标明。光源本体上的标志应清晰且耐久。
4其他要求
光源不应有妨碍其光学特性的缺陷。
光源外形尺寸、电气和机械接口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。光源发光体(包含气体放电光源的电极、电弧及遮光带)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。光电参数(包括电压、功率、光通量、光强分布、对比度、均匀性等)及颜色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;气体放电光源的启动、光通量上升和热再触发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。光源应符合光生物安全辐射限值要求;白光气体放电光源和 LED 光源应符合最低红色光成分的要求。